品名 | 规格 | 钢号 | 不含税基价 | 技术条件 | 结算方式 | 交货期 | 订货数量(吨) | 总货款(元) | |
其它条款 | 另收17%增值税,1‰保险,铁运、海运费 | ||||||||
条 款 |
1、技术质量条件,验收标准及方法按钢厂标准。
2、产品提出异议期限:自买受人收到货物起10日内。 3、计算方法:无特殊规定的均按钢厂标准执行。 4、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代办运输到铁路限制地区的,须注明非限制地区的二到站及收货单位,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5、出卖人代办运输,产品均参加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费、运输保险费及运输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代收,买受人应按实发车钟承付运费。 6、自提合同预期不提,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收费标准按钢厂约定条款执行。 7买卖双方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重新协商,签订变更合同。 8交货公差按钢厂标准执行。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出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地:鞍山 11货物所有权自买货人交付全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12其余未尽条款按合同法特国家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 | ||||||||
供方名称: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需方名称: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到站: 收货单位: 结算单位: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签订地: 合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