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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公众演讲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国际国内、党内党外的广泛认同。xx大以来,理论界对于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标准、标志、方向、道路等等问题已经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问题上,理论界的研究还很不够。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一些初步的粗浅的探索。

一、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党的领导

现代国家都是由政党领导的,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虽然领导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有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政党领导体制则是各现代国家的共同特征。

一个国家要想建设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如果没有一个或几个坚强的政党发挥领导作用,根本是不可能的。

在美国,如果不是联邦党、民主共和党、民主党、辉格党、共和党等政党先后对国家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美国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强大,也不可能有今天的民主和法治。在日本,二战以后,如果没有自由民主党的坚强领导,日本也不可能迅速从战争废墟上复苏并在短短的几十年内成为法治国家和经济上的超级大国。

在中国的近代历史上,产生过许多政党,但真正强大的、发挥过领导国家作用的政党只有中国和中国共产党。曾经强大过,但是它未能肩负起领导中国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历史重任。领导中国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神圣责任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肩上。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在它七十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充分的展示和证明。尽管毛泽东说过,革命以后的历史任务更艰巨,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能够担当起比革命更艰巨的历史任务,能够领导国家建成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

政党及其领袖人物的表率作用,是政党领导作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民主共和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都发挥了极好的表率作用。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都主动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传统的国家元首职务终身制划清了界限。华盛顿1796年9月发表《告辞书》时才64岁,杰斐逊1808 年离开最高领导岗位时也只有65岁,麦迪逊18XX年离开最高领导岗位时也是65岁。他们不仅在独立战争和建国活动中功勋卓著,而且在担任总统期间也政绩非凡。无论是从资历、经验还是从声望、精力哪个方面讲,他们如果竞选连任第三届总统都会得到足够的支持,当时的美国宪法也没有“一个公民只能连任两届总统”的限制,然而,他们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从建设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的神圣目标出发,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时期放弃了总统竞选。这种表率作用,对于美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

在我们中国,由于几千年的统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众和干部的意识中,人治的东西很多很多,对建设法治国家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更需要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集团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方面的表率作用是发挥得非常好的,得到了人民的公认,但在民主法治方面的表率作用则比较欠缺。

值得钦佩的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领导制定了许多重要的促进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法律和政策,而且在学法、用法、守法方面也发挥了很好的表率作用。最近几年,第三代领导集体经常举办法治讲座,在全党和全体公民中树立了学法、用法、守法的榜样。这表明,中国共产党有能力领导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党的领导需要法治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需要法治化。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所谓党的领导方式法治化,是指党的领导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有具体的职权范围,有法定的活动程序。

法治国家要求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不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从事任何活动都要有法律上的授权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也是执掌政权的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处于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政党在其政治活动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就不可能严格依法办事。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首先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

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靠政策,靠政治运动,靠领导人的威望。这是一种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的负面作用也很大,有的时候还相当严重。

五十年代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大跃进运动,六十到七十年代连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都给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建设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之所以如此,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党的领导方式的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不能不算是重要原因之一。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共产党开始了转变领导方式的新探索,逐步告别了旧的领导方式,初步确立了法治化的领导方式,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富强。

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至关重要。

三、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要求党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明确规定党的具体职权和具体的活动程序。这就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不能偏废。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早在1982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被正式确立了,而且已经得到了全党和全民的认同。因此,本文不再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

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讨论。那么,为什么要在宪法和法律中具体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呢?这是因为:

(一)明确党的职权和程序是党的领导权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的宪法理论和政治理论都承认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然而,这种领导权究竟是什么性质?是权利之权还是权力之权?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理论界也没有认真地讨论过。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应该讨论清楚,因为它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