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 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 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 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 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 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 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 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 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 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 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 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 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 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 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也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就专利申请权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在协商、 约定后审查专利权转让申请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如果是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级的批 准,批准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二、转让的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是外国人,该专利申请权是否得到国务院的 批准,其批准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三、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应是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局登记并 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说明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专利申请权,因专利申请权或 者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应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人承担责任;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六、专利申请转让的受让人是否能保证专利的运用,如果受让人是为了个人 垄断新技术,客观上起到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改进,则该合同违法;
七、专利申请权转让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数、保质地向受让人移交了相关的 技术情报、资料(如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技术指标、 参数、性能等),使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能正确、全面地运用专利并获取利益。
在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签订,受让人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之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签订的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有妨碍转让申请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批准之前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申请人(转让人) 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依照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三、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专利申请被公开驳回,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效力终止,但是,经双方当事人协 商,可改为技术服务合同;
五、转让的技术秘密,经证明是能独立运用、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 的,只能签订阶段性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