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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批复参考范文

关于《江苏省XX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醋酸甲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XX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泰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江苏省XX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醋酸甲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泰州市蓝天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及高港区环保局预审意见(泰高环发〔20xx〕12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泰州市蓝天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及高港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预留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染防治措施、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在泰州高永化工集中区拟定地址建设年产6万吨醋酸甲酯技改项目(醋酸甲酯生产线2条)。项目建设内容及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及改变生产工艺、产品方案。

二、原则同意高港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切实加强生产管理和原辅材料贮运、使用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环境管理措施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生产废水、设备地面冲洗水、分析室废水、机泵冷却废水、水喷淋废水及初期雨水收集后,经公司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永安洲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三)项目各类工艺废气应采取有效收集和治理措施,通过减少物料周转和汽车装卸站安装气相平衡管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气体对外界环境的影响。醋酸甲酯装置合成塔产生的不凝气通过两级冷凝+水喷淋吸附装置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水喷淋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报告书》所列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四)尽量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xx)表1中的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xx)要求。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各类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和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须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完善固体废物临时堆场,一般废物临时堆场和危险废物临时堆场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xx)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xx)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环保标志牌。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xx﹞1号)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及相应标识牌,安装废水流量计及pH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全厂区设1个污水排放口(与永安洲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排放口)和1个清下水排放口,设置1个排气筒,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

(七)该项目装置区、中间罐区、汽车装卸站和污水处理站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100m,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在厂区边界设置一定宽度和高度的防护林带,以减轻废气、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减缓措施。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泰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演练,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及消防水收集系统。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

五、该项目建成后,本项目/全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

接管考核量:废水排放量≤22903/23303吨、COD≤4.519/4.609吨、SS≤0.959/1.015吨、氨氮≤0.066/0.0755吨、石油类≤0.365/0.365吨;

最终排放量:废水排放量≤22903/23303吨、COD≤1.145/1.165吨、SS≤0.229/0.233吨、氨氮≤0.066/0.0692吨、石油类≤0.023/0.023吨;

(二)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中,醋酸甲酯≤0.75/0.75吨、甲醇≤0.45/0.45吨;

无组织废气,甲醇≤0.577/0.577吨,醋酸≤0.427/0.427吨,醋酸甲酯≤0.853/0.853吨,非甲烷总烃≤0/0.1吨

(三)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六、该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应报我局,试生产期内向我局申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七、请高港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泰州市环境监察局负责对其进行不定期督查。

八、该项目《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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