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抚恤费的办理
1、职工去世后,所在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职工去世的准确日期。
2、丧事处理后,去世职工的家属携带火化证明办理丧葬抚恤手续。
3、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核算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与金额,通知家属到财务处领取丧葬抚恤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办理
1、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能确定与去世人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由人事处到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局审批后,院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
三、工伤的认定审批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向人事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工伤报告和申请材料包括:
(1)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
(3)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
2、人事处调查后,将有关材料和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出决议。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到指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学校确认后,落实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