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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怎么用?

大学毕业后的第一年最为关键,这一年是对人生基本规划最为重要的一年,其中涉及到的一些极为关键的手续办理,如:《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即派遣证)、《户口迁移证》等。这些人事代理是每个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进编制的除外)都要做的重要事情,关系到人事档案保管、干部身份认定、连续工龄计算、户口落户、职称评定、工作调动、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人才引进资格等重要问题。而毕业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则是做人事代理的第一步。

今年应届毕业生小刘手里拿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说出了内心的疑问:“特别想问拿着这个就业协议书有什么用?需要怎么签订?”

这应该是很多毕业生的心声。为什么一定要赶在毕业前,一般在5月中旬前就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呢?

很多毕业生都认为《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是为了方便学校统计就业率等等需要。其实不然!毕业前办理好《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以及申报等所有手续,最最关键是可以大大减轻毕业生为此而投入的工作量,减少审批报送繁杂的流程,简而言之,在离校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能最高效、快速、简便地办理好:报到登记、接转人事行政关系、档案转出、户口落户等手续,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地去就业、创业。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手中的这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又被称作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主要内容:

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身情况,表明就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对劳动权利与义务有着更为具体、明确的说明。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具体事项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备注内容应予认可。

签订流程: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户籍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若用人单位无人事保管权(包括私营、民营、三资企业员工及国有企事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可将人事关系委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该人才服务机构将作为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盖章、接收;

3、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反馈至用人单位;

5、依据《就业协议书》,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制作当年就业计划,并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就业报到证》。

解除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协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协议解除:甲方(用人单位)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乙方(毕业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计划、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乙方(毕业生)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乙方(毕业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国家或省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及时办理解约手续:到原签《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向学校招生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用人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招生就业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已下达,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已开具《就业报到证》的,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毕业生违约后果:

毕业生违约所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有所安排。另外,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间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可能由于毕业生的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质疑。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今后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以及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顺利就业。

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定要慎重,签订前需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对协议条款有疑问的可以咨询相关劳动部门或学校老师,协议一经签订就应认真履约。

如果毕业生确实因某种原因无法履约,也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只要理由充分,多数用人单位都是不会为难学生,切不可不辞而别。同时若在离校前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应及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约手续并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具体作用:

《就业协议书》保障毕业生在厦门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在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同时,《就业协议书》也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直接地了解毕业生的真实情况。

注意事项:

在填写《就业协议书》时,须用蓝黑水笔填写,字迹清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简写。乙方(毕业生)专业名称,务必与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误写、简写。

用人单位在填写“用人单位意见”栏时,须清晰注明“同意”、“同意接收”等意见及“时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人事专用章、人力资源部、人事部、办公室或劳动合同章”,其他章均无效。

学校院(系)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意见,则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

若用人单位无人事保管权(包括私营、民营、三资企业员工及国有企事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委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该栏则交由该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盖章、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