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签订用人协议的,可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处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院招生就业处登记备案每位学生协议书号码后发给毕业生。协议书中各栏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填写前务必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说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省教育厅统一发放,一式四份。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派遣后须改派的除外),协议书复印无效,务必妥善保管,如有填写错误或遗失,及时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
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程序:
(1)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同意录用章。
(2)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以上的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一般指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盖鉴证章。
(3)毕业生在所在系、部办公室盖章。
(4)到学院招生就业处盖章。完成上述4个步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完毕,属已落实工作。已签订的协议,不得擅自毁约。
(5)根据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实际需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上述程序可作相应调整。
填写中需注意的几点:
1、《就业协议书》填写时务必字迹工整、清晰;
2、“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由毕业生填写,培养方式为:非定向/统招;联系电话:填非家庭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由用人单位填写,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般是到人才交流中心见证盖章时由人才交流中心填写;
4、用人单位意见由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具体要询问用人单位),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6、人事主管部门这一重要部门的意见在表中虽无单独意见框,但必须由各地人事局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一般为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开发中心、人才交流咨询中心、就业管理服务处、人才交流咨询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在表内有空处鉴证、盖章;
7、“学校意见”栏则由所在系、部和学校填写,一般是在毕业生完成上述两大项内容后到系、部和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其中的两份交学院招生就业处(一份交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和报送就业方案依据,一份学院留存);另外两份,一份及时交用人单位,一份个人留底(务必妥善保管!)以备毕业后报到、落户时使用。
8、学生就业签订《高校学生就业协议书》后请及时上交,学院首次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时间为6月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