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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何时首次明确写入党章

1982年9月6日,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正式载入入党誓词。其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xx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XX年版,第104页。]党的十三大至xx大通过的党章都沿用、重申了这一内容。

将入党誓词明确写人党章,体现了党对入党誓词的重视。这一入党誓词,是在党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和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下产生的,意在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程序,加强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与之前的入党誓词相比,它更全面、系统、科学地概括了党对党员的要求和党员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具有党规党纪的性质,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在入党时必须面对党旗作出的庄严承诺,对每一位共产党员都有约束力。同时,它把共产党员从组织上入党到思想上入党的条件进行了高度概括,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任务、纪律等,表达了共产党员对共产主义理想必须秉持的坚定信念。

与以往相比,这一时期的入党誓词首次提出党员应“履行党员义务”。1980年,邓小平在主持修改党章工作时,认为党员合格不合格是个大事,“党章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有明确规定。要用党章规定的条件来衡量党员合不合格,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叫合格”[《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595页。]。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党对党员的要求不但没有放松,反而更加严格。这一条也是我们党基于促进党组织健康发展,保证全党团结一致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