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是把产品从生产地运往消费地的活动,因此从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来说,运输是在流通领域内继续的生产过程,并在其中完成。以下是皮皮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包车运输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包车运输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现有货车苏 由乙方承包运输,现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条约。
一、 乙方要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超速、禁止酒后驾车,不违规操作,确保车辆反光灯、反光标牌及牌照清理整洁,如有违规造成处罚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 乙方对车辆要做到定期定点检修、定期换油,按时检审,不留任何故障隐患,维修费和油费由乙方实用实报,如有虚假十倍处罚并终止合同。
三、 工作量:乙方确保厂里石灰按时运输到码头,上班和休息时间不固定,根据厂里生产情况由厂里安排,不得迟到或早退而影响厂里生产,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由乙方自行找驾驶员代替,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承包运输固定指标为每月 车,每超出一车由甲方支付乙方费用 元,多超多得。
四、 乙方完成固定运输指标,甲方支付乙方每月承包费 元,其他补助费每月 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 元。余款合同期满全部结清。如乙方全年出色完成指标,甲方根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并续签下年合同。
五、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包车运输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订立本合同,并承诺相互守信。
一、甲乙双方合作的项目为:蒙古国南戈壁省那林苏海特煤田的焦煤运输业务,合作范围为蒙古国那林第特赦工田坑口至中国策克口岸境内煤场,运距往返130公里。
二、甲方将陕汽德龙牵引重型箱式货车承包给乙方,乙方为甲方从蒙古国至中国策克口岸运输原煤,该车辆海关监管号 ,主车牌照号 ,主车大架号 ,发动机号 ,挂车牌照号 挂车大架号 。
三、乙方自愿承包上述车辆,承包的车辆押金 万元,甲方从乙方运费收入中按照每趟 元,扣留质保金。
四、承包期为二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承包期未满,乙方单方违反合同事项,甲方不予退还押金和保质金。
五、运价:每吨运费为 元,一个月内出车次数达到 趟每吨为 元。
六、运费结算
1、载货重量按乙方入堆场的过磅重量为准,最终核算重量与起运地装车重量之间允许有3%的损耗率。如果乙方损坏铅封,造成损耗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价格按进口报关价计算,由甲方直接在运费中扣除,过磅允许司机看磅数。
2、运输开始当月运费在次月10日结算。运费由车队统一结算。
3、运费结算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运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车辆出入蒙古国运输煤炭的相关手续。费用从乙方运费中扣回。
2、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的车辆及驾驶人员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车辆运行进行调度。
4、甲方为有偿乙方的承包车辆提供燃油。
5、甲方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就餐人员自理,水电费、暖气费、垃圾处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6、甲方自愿用乙方运回的原煤作为资信担保,如不能按时结算视为同意乙方按照元/吨的标准处行处理甲方的原煤,以此方式结算运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要遵守中蒙两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2、乙方驾驶员必须具有人身保险,如不具备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运输车辆及雇佣司机,甲方统一管理,违反公司制度的按公司制度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如果乙方需要雇佣司机,甲方为司机办理劳务签证及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不得擅自从事甲方指派运输任务以外的运输项目,否则接受甲方相应的处罚。
6、乙方每辆车每月出车次数必须达到8趟,除司机变更或车辆大修外,因乙方造成的停车而达不到8趟时,每缺一趟从费用中扣除1000元,交回公司。
7、乙方自行解决车辆维修工作。
8、乙方在承包过程中要合法经营。乙方必须遵守中蒙两国的法律、法规,严禁走私、贩私、运私等,如有以上行为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9、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拒绝出车,或擅自改变甲方指定的行车路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追究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扣除乙方的押金和质保金。
2、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维护车辆的日常检修,如果乙方造成车辆的严重损坏,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运行,且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扣除该承包人所有车辆的押金和质保金作为维护车辆的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
3、如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转让车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车辆并有权终止合同。
4、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运输非经甲方指定的货物,或违反相关法律,进行走私、贩私活动,由乙方承担全部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如因乙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一律不退还押金和质保金,并且乙方还应承担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6、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按承包时间和车辆的磨损状况,折扣乙方的押金和质保金后,甲乙双方清算车辆账务,在无债务关系后变更或解除合同。
7、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遇到自然灾害、疫情等引起的道路封闭、道路损毁;煤矿事故或煤炭资源枯竭引起的生产终止。中蒙政府的进出口禁令;两国外交政策变化及两国交通问题,政府在办理证件方面的延迟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停运,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赔偿。
8、甲方无故中断煤炭运输或因甲方原因(节假日和公司放假期间除外)停运五天以上后,每个工作日补偿100元。
十、甲方给乙方承包车辆时,甲乙双方要对车辆的现状,共同交接,乙方认可以后,双方签字合同生效,在承包合同期满后乙方给甲方交车时车辆状况必须达到接车时的七成车况。(包括外表、大箱、机器、轮胎及其他部件)如车辆状况得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押金和质保金。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通过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同于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共2页,当前第1页12包车运输合同范文篇三
甲 方: 乙 方:
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 户口地址:
公司电话: 现住地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乙方承包甲方车辆开展经营车辆运输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内容:
第一条:承包方式
一.乙方自愿承包甲方的车辆用以开展运输业务,甲方提供自有车辆一部供乙方使用,乙方按甲方的调度安排运送货物,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仅享有车辆使用权;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该保证金将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甲方结算之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四.乙方承接超过500公里的长途运输任务时,必须配备副班驾驶员一名,乙方负责自行聘请副班驾驶员并承担其劳务费,为其购买相关社保和人身意外险;
五.乙方及乙方聘请的副班驾驶员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调度,严格遵守交通法则,操作规程和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驾驶员考评制度等。
第二条 车辆资料、交接与收回
一、 车辆资料:
车辆牌号: 拖架车牌: 厂牌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二、车辆的交接与收回
1、甲乙双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及相关证件,由双方相关人员共同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对车辆、随车工具附件及证件的相关价值予以确认。
2、乙方交回车辆时,应按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交回车辆、随车工具和相关证件,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3、双方在进行交接前,应由交车方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二级保养与维护。
4、双方在交接车辆前,必须对全车轮胎进行估价,并按双方认可的价值进行结算。
第三条:费用分担
一.甲方承担:
1.车辆固定的成本费用: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车辆保险费、物流责任险费用、二级维护卡盖章费、综合检费、年检费、海关本年审费、GpS安装及服务费等。
2.正常的二级维护(车辆行驶里程每满16000公里,按照公司标准在指定修理厂进行强制保养一次);发动机、后桥首次大修以30万公里为标准里程(超过30万公里由公司承担;未达到30万公里发生大修,不足部分按公里数折算维修费由司机个人承担);第二次大修以20万公里为标准里程(20万公里以后由公司承担,未达20万公里由司机承担不足部分的维修费);离合器修理以10万公里为标准里程(10万公里以后由公司承担,未达10万公里由司机承担不足部分的维修费)。
3.轮胎更换以10万公里为标准里程,(如使用不当,不足10万公里进行更换的由司机承担费用)。
二.乙方承担:
1、除上述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车辆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异常修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抄牌等发生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三.如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份加处理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按以下标准划分承担(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
1.认定乙方为全责: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承担100%;
2.认定乙方为主责:甲方承担20%,乙方承担80%;
3.认定乙方为平责: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4.认定乙方为次责: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5.认定乙方为无责: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四条:结算方式
一.分成比例:以一个结算期内乙方完成的运输业务总的运费收入为基准,甲方占 30/25%,乙方占 70/75 %。结算期为30天,每月15-20日之间结算上一个月的业务提成。
二.运价:承包期内采用不固定运价方式,以甲方公布的运价为准,以运价公布时间为结算起止时间,如乙方不认同甲方运价,在15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提出异议,经甲方同意可终止承包合同。
三.油补:公司跟据市场油价波动,临时公布油补方式和标准,结算时间以公布油补和停止油补通知时间为准。
四.甲方于乙方出车时,提供适当出车费给乙方(以公司规定出车款金额为准),乙方每次任务完成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承运业务所填写的托运单,并同时附带承运该业务的相关票据;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托运单和相关票据,核对无误后编制乙方上月业务结算表提供给乙方签字确认。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供相关托运单及票据,则该月业务结算将顺延30天进行,如乙方对上月业务结算表有异议,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超过三个月公司将不给予处理。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承运过程中,不能为甲方代垫支付任何费用。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可在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代为垫付相关费用,但必须在垫付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供该费用的合法票据,并同时取得甲方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超过上述期限,甲方不再负担该费用。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 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不得从事走私、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违约一方承担。如乙方因违法、违规而导致车辆被扣,造成不能按照甲方统一安排完成运输任务,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每日人民币500元整;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甲方指派或安排的运输任务,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三.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在甲方分配或安排的业务以外承接其它运输业务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向乙方追讨赔偿,赔偿金额为当时市场运价的3倍,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四.一切因乙方使用不当、违规操作导致的车辆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车辆维修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五.如车辆在运输途中有任何事故,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指示作相应处置,不得擅自行事如果由于乙方逾时通知甲方或擅自行事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乙方需承担向甲方赔偿责任;
六.因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抄牌或罚款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运管、车管、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的管理。
七.乙方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以确保甲方随时可以联络到乙方,如有违反按驾驶员考核规定执行。乙方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装卸货,要确保货物到达时完整无损交予收货人并点算清楚,同时按甲方规定及时交回货物签收单。
八.甲乙双方均须持有有效的证件。
九.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证件,如有遗失,补办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商业秘密保护:乙方对于因与甲方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直接或间接获悉的甲方机密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甲方运输价格、甲方运输供应商情况、甲方与运输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及其他营业秘密等均有保密义务。本合同因期满、解除或终止五年后,乙方保密义务自行消除。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认为必要时,得请求乙方签署保密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 .甲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构成违约:
1 .不能按时结算运费;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和义务。
二 .如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 .不能按时结算运费,每逾期一天按未结运费的0 . 1 %收取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构成违约:
1 .未按期缴纳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
2 .无正当事由提前解除合同;
3 .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和义务。
四 .如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 .未按期缴纳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未缴纳税费的2%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无正当事由提前解除合同,应补偿按正常履约计可保证实现的年营业额未完成部分给甲方,并支付相当于按正常履约计可实现的年营业额20%的违约金;
3. 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4 .对于乙方因违约责任而负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运费中抵扣,不足部分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允许变更和解除:
1 .由于地震、洪水、塌方、暴风雪等不可抗力使本合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由于本合同当事人一方的非主观原因,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确实无法履行本合作合同;
3 .本合同当事人违约,使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4 .由于国家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办法的重大调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 .由于国家海关总署等部门对于保税区及保税货物监管政策的重大调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6 .由于国家主管部门对于进出口货物铁路运输方式的重大决策或改革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7 .由于国家对公路货物运输规定作重大的调整,使本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本合同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
8 .经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
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当时无法预见,发生当时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三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报告,在政府部门不便出具有关事故的证明时,可提供事故发生后全国或当地主要政府报刊关于事故发生的详细报道资料。
四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提出或答复。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所发生的损害、债务及赔偿金额等全部责任在本合同结束后将继续有效,直到最终了结。
二 .对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二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日止,届时双方若无异议并予以书面确认,可顺延。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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