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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单身证明

公租房的单身证明(通用3篇)

公租房的单身证明 篇1

本人_______,员工编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公司_______部门,任职位______________。现因预办理事由,特申请开据个人收入证明,按照本人实际月工资收入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人民币元整)。

特此申请。望批。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部门负责人确认: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__居民,_______________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_____人,家庭月收入_______________元。

本人无配偶,现已离异,在这座城市一直处于居无定所状态,四处奔波,租房居住。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状态的确十分困难以及没有住房的确实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年_____日

公租房的单身证明 篇2

____________银行:

兹有我单位职员(姓名)____,证件号码:______,向你行申请贷款。特此证明其在单位职务为______,已连续工作______年,税后收入情况如下:

基本工资:______元/月

勘金:______元/月

分红:______元/月

总计:______元/月,上年收入______元/年

我单位将承担该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单位(章):

电话:

联系人:

日期:

公租房的单身证明 篇3

一、公租房工作证明范本

兹证明是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在x部门任职务,已有x年。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x年xx月xx日

兹证明为我公司员工,任职x部门,职务为,现工作年数为x年,年薪为人民币x元。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二、公租房的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