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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协议

受_________知识产权局委托,_________(甲方)向_________(专利发明人/创造人,乙方)提供授权专利资助,为保证资助的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以_________为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已经获得国家授权,经甲方审查,符合_________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条件,由甲方代为划拨_________元至乙方科研帐号。

2.乙方收到资助后,必须将资助经费用于该专利授权后的维持,从授权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放弃该专利的维持,情况特殊者,必须先书面报告甲方,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努力将授权专利推向市场,争取从成果转化中受益。

4.三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者,甲方有权从乙方现有的研究经费中扣除已拨资助金额。

以上如有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框架文本)

甲方: yt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d集团

丙方:(政府代表机构或部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转移给新公司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申请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1.2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3附带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4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转移给新公司使用的专利,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5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6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

1.7技术服务:指甲方为双方设立公司所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新公司有关人员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有关人员。

1.8新公司:指甲方、乙方、丙方共同设立的     公司。

第二条 股权比例

2.1甲方以为其所持有的           专利所有权(含/不含附带技术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新公司,三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经三方认可的          评估机构     报告确定该专利价值    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    。

2.2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 ,经三方认可的          评估机构     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    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     。

2.3丙方以    土地作为出资,经三方认可的          评估机构     报告确定该土地价值    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     。

第三条 附带技术秘密

3.1为保证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专利产品的质量,甲方提供如下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

3.1.1        ;

3.1.2        。

3.2 该技术秘密新公司须向甲方支付/不支付报酬,由各股东同意、并以新公司股东会决议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条 全部技术资料

4.1 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    。

4.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新公司完成    工作后    日内,向新公司移交以上资料。

第五条 技术服务

5.1 为保证专利的正常实施,甲方应为新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指导服务:

5.1.1    ;

5.1.2    。

5.2 技术指导服务不折抵公司出资,但须向技术指导人员支付报酬。

第六条 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6.1 对于本专利在新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微小改进是指    ;

较大改进是指    ;

重大改进是指    ;

6.2 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新公司/改进人所有,公司免费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较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新公司/改进人所有,公司按照改进程度、给公司带来收益、利用公司条件的程度,向改进人支付一定奖励,奖励数额另行约定;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改进人/新公司/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改进人/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七条 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新公司后,若新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三方协商一致/代表    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八条 专利无效

8.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8.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各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8.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新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新公司及其他股东。2页,当前第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