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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本协议及甲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各类证券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本协议、乙方的其他规定以及丙方与乙方签订的资金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在其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出现不足时,于固定收益平台当日现券交易结束后,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实行隔夜回购,自动就该不足部分进行补券。

第四条 丙方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将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包括交易商存量国债和当日净买入的国债),自动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隔夜回购中的补券券源,当日已经申报作为质押券的现券除外。  丙方可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其特定证券账户不参与隔夜回购。

第五条 固定收益平台于每一交易日下午二时,统计当日各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授权证券账户中国债的持有净额,以及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不足的数额。对于该不足部分,固定收益平台将自动以匿名、零利率、一个交易日到期为条件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丙方授权证券账户内的国债,按照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作为补券券源。

第六条 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交收”,两次结算交收均由乙方提供净额担保交收。

第七条 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国债付息登记日,本平台不对其做市证券账户内的不足券源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处理,丙方应在此前自行补足相应国债。

第八条 丙方违反本协议的,按甲方、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租用企业短信增值运营平台协议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经协商,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租用企业短信增值运营平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租用乙方提供的企业短信平台。

1.2 如果甲方围绕系统进行任何类型的推广活动,应确保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或地方性规章所要求的所有适用的执照、许可和授权已经获得,且与该执照、许可和授权相关的任何条件已经得到遵守。

1.3 遵守与服务提供商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或地方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规章制度。

1.4 确保围绕应用服务进行的所有推广活动是合法的。

1.5 严格监督确保群发短信的内容健康合法。

1.6 限制群组发送的短信,每一终端用户每次群发的对象不超过协议商定数量。

1.7 在终端用户收到任何甲方的服务或发送的短信之前获得终端用户的同意。

1.8 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追查通过增值平台发送的短信来源。

1.9 遵守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持正常而稳定的短信而进行的调整。

1.10 向乙方提供客户服务方案,处理企业用户提出的与网络通信和乙方服务无关的咨询和投拆。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2.1 在中国的短信平台服务,以使甲方能通过短信接入包括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在内的移动运营商;

2.2 保证企业用户可通过短信平台接入建立应用服务。

2.3 提供短信网关的api接口资料,并安排专项技术人员配合甲方的开发队伍,做到对甲方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响应.

2.4 向甲方提供现有的在线短信应用开发管理系统,以加快甲方的测试平台开发速度。

2.5 在系统测试阶段,乙方将承担一定数量的因测试而产生的短信发送费用,在系统正式商业运营后,应将此部分费用计入运营成本中予以支付。

2.6 在该合作备忘录签署后,乙方应即向甲方提供针对系统开发或联接的技术培训。

第三条 支付方式和使用条件

甲方应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系统设置费。(目前属于推广阶段,免除该费用)第一次人民币_________元的预付费。每发送一条短消息_________元,从预付费中扣除,该预付费需要在1年内用完。以后的预付费可以按照实际需要数增加。银行帐号:_________。

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短信平台服务的条件是甲方只能将短信平台服务用于企业短信运营平台所相关的应用服务。甲方不得使用短信平台服务于:

3.1 向身处中国境内的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移动数字用户以外的用户的移动装置或设施发送短信平台短信;

3.2 发送未经许可的信息;

3.3 传输任何诽谤的、侮辱的、侵犯的、不雅的、淫秽的、威胁的或者骚扰的内容;

3.4 以任何形式违反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或责任,造成侵权,或者给第三方造成其它损害,或者侵害第三人拥有或授权的任何知识产权;

3.5 从事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诽谤、侮辱、淫秽或者妨碍司法,或者从事违反有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6 损害或干扰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网络的正常营运,或任何第三方的短信平台服务或电信网络或设备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 排它性

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是非排它的,乙方保留向其他客户和伙伴提供类似服务和应用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报告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一个基于网络的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可接入的有关应用服务的短信流量的报告接口。乙方应保证该报告接口的准确性。

第六条 暂停服务

6.1 乙方可以在任何一天的下午十一点到上午六点为乙方网络维护或保养目的而暂停部分或全部短信平台服务,但是乙方须提前至少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

6.2 尽管乙方会以合理可行的方式努力做出通知,但乙方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包括不经通知)立刻暂停部分或全部短信平台服务,包括:

(a)当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被要求对其网络的任何部分进行修理、维护或保养时;

(b)如果该暂停是为减少或防止短信平台服务的欺诈或干扰所要求的;

(c)当乙方被要求遵守任何与短信平台服务有关的适用于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的任何规定时;

(d)某一客户未能就应用服务支付拖欠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期限与终止

7.1 除非根据本条终止,本合同将于开始日生效并持续有效_________年。

7.2 如果乙方提前三十天收到中国移动或中国联于乙方与其分别订立的协议或合同的书面终止通知,乙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3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可以立即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a)乙方合理地认为其与甲方的联系导致乙方的名称、声誉、服务或人员正在或已经遭受名誉损害;

(b)任何对于本合同下义务的履行必须的法定批准被撤回或要求任何新的法定批准;

(c)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三、十二或十四条的任何规定;

(d)甲方无力清偿债务或者处于清算、重组或者破产程序或者被解散。

第八条 保证

甲方向乙方保证:

8.1 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8.2 其得到了合法的授权并且得到了所有必需的同意、许可、允许和批准,以订立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3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承诺、义务或者安排(无论书面或者其它方式)或者任何法律。

第九条 赔偿

9.1 甲方应该对于乙方所遭受的产生于或与以下事由有关的所有损失、费用、损害予以补偿(包括足额补偿法律费用):

(a)受到短信平台服务的提供人或者对短信平台服务信赖有关的任何人提出的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终端用户;

(b)甲方的任何行动、疏漏或过失;

(c)因甲方的设备或软件的错误或错误使用,或者因甲方的人员、代理或承包商的原因而产生的发至终端用户或者任何其他人的短信平台信息;

(d)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

(e)乙方依据第十一条(责任的排除和限制)而免责的任何责任;

(f)甲方违反在第三条和第八条项下所作承诺。

9.2 第9.1条中关于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人因乙方的疏忽或过失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或死亡而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

9.3 甲方陈述并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推广活动将:

(a)遵守其营业执照和任何其它的许可、允许和授权等等;

(b)依据第三条进行;

(c)不违反任何法律;

(d)不误导或者欺骗或者可能误导或欺骗;

(e)不具有诽谤性;

(f)在任何方面不淫秽或者不具侮辱性;

(g)任何基于移动设施方面的推广活动的使用、储存、发送和展示将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责任的排除和限制

10.1 在不限制本条规定的责任排除或限制的情况下,甲方承认乙方不因网络错误、网络阻塞或任何传输掉线而造成的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短信平台服务或任何短信的发送或传递而对甲方或其他人承担责任。

10.2 在不扩展乙方在本条款下责任的情况下,乙方对于因任何违反本合同条款而产生的对甲方的责任限于(根据乙方的选择)退还与所发生的违约有关服务的价格。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一方只能为本合同的目的而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除非:

(a)为行使本合同项下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目的而向其人员和法律或其他专业顾问进行披露;

(b)如果法律要求接收信息方披露该信息或者接收一方的证券上市而按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其披露;

(c)接收一方依据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程序而被要求对该信息进行披露。

11.2 依据本合同从另一方收到保密信息的一方必须应另一方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该方归还或移交所有包含或涉及其所占有的或在其权力或控制下的,或依据第11.1(a)条或11.1(b)条而从其处获得保密信息的人所占有的、在其权力或者控制下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

11.3 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秘密

12.1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规定,本条款的内容依然适用。

12.2 甲方必须:

(a)不披露任何个人信息,除非:(i)为许可的目的所必需的向甲方的管理人员,员工或者承包商进行的披露;(ii)应法律要求。如果甲方知道该披露的要求,甲方必须立刻通知乙方;(iii)取得乙方事先的同意;

(b)保证依据上述第a(i)条而获悉所披露的个人信息的任何人不做任何构成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12.3 甲方必须保证当它收集、使用、披露、转让、储存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与终端用户或任何人有关的个人信息时,它将遵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甲方必须保证它的每一位客户同意与本条相同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2 所有产生于乙方和甲方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并有约束力,并可被任何具有相关司法管辖法院的执行。任何产生于本合同的仲裁的胜诉方应得到其支付的诉讼费用的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十四条 对一方员工的诱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六个月的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拉拢和劝诱另一方的任何雇员接受其聘请或雇用。如果任何有关方违反本条规定,其应已认识到另一方将因此遭受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其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等于另一方在以前的十二个月中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或延误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