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社会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百姓,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重心从城市逐步向城乡统筹转变,制度设计从单项应急逐步向系统长效转变,保障对象逐步从城镇居民向城乡居民转变,保障形式从单一保障逐步向多层次保障转变,20xx年以来,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拓展了社会保险的覆盖群体,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创新为先导,以全民参保为目标,城乡统筹、兼顾内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宁波市社会保险制度简要情况
我市在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框架内,经过努力,现已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基本保险为主体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市五大基本保险覆盖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参保人数191.3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3.3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企业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工者的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养老金按国家和省统一办法计算,现月平均养老金1253元。积累资金抗风险能力41个月。
2.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为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准入门槛高等缺陷,宁波市2019年实施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面向各类用人单位低工资职工,现19.7万人参保,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10.2%。缴费基数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但不低于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和养老金计算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调动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政策规定,经本人同意,个人可以不缴费;符合一定条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除退还个人账户额再发给单位平均缴费基数5%比例的养老补贴。通过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办法来处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
(二)医疗保险
目前我市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构成。至今年9月底,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46万人。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5月出台实施《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46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8.9万人。
缴费标准,市区统筹范围内为:在职职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个体工商户按1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2. 住院医疗保险。 2019年5月出台实施了《宁波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全市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1.6万人,占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数的14.7%。
市区统筹范围内缴费标准为: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5.5%,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三)工伤保险
参保人数161.3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行业基准费率为0.4%-1.2%,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全市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937万。缴费基数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企业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
参保人数68.9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市本级缴费费率0.7%。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坚持政策引导,坚持扩大覆盖面,以人为本,破难题、求实效,着力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一)农民工基本情况
1.总量。目前,全市外来劳动力共285万人,共中农民工约占85%以上;外来劳动力中来自外省的为242万人,占外来劳动力总数的85%,来自省内其它地区的为43万人,占外来劳动力总数的15%。
2.结构分析。一是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有253.65万人,其中,16周岁至25周岁占总人数39.11%,26周岁至45周岁的占总人数49.90%,46周岁以上年龄占总人数10.99%。二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75.39%,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占总人数19.33%,且大多数无专业技能。三是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为主,且多数集聚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劳动力在我市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数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99%、61.44%、28.57%。其中第一、第二产业人数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同时,已呈下降趋势。
3.参保情况。我市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基本社会保险均覆盖农民工。据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统计,目前参加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占参保人数的61.77%、26.8%、32.7%。
(二)工作开展情况
1.不断完善政策,使之符合实际。
近年来,我市根据多数农民工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先保工伤大病,降低养老门槛的工作思路,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办法方面作了一些探索。
一是从2019年开始推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同时制订实施了一些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相关政策,如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场地为农民工参保,未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查职业病后,生产场地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生产场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允许选择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等等。二是制定出台了农民工大病医保办法,并于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三是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低门槛的养老保险政策,在适当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同时允许外来务工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并明确了内外转移衔接的具体办法。
2.努力扩大覆盖面、惠及广大农民工。
近年来,我们以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大病医保为重点,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收到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从2019年60万人扩大到目前161.3万人,其中有99.6万人是农民工。有39.2万农民工参加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医疗保障,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1.3万人,其中农民工62.6万人。
3.坚持行政推进,宣传促进,服务跟进的综合配套办法
一是建立起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每年年初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明确年度社保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地政府、市级各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并对各地农民工社保工作情况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考核,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打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9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实施年度书面审查24361户,涉及职工151.3万人。检查用人单位10029户,涉及职工102.4万人。受理群众投诉5798件,立案查处劳动违法案件3612件。行政处罚500户。促进参保5万人。三是积极开展宣传服务。我们充分利用12333热线电话维权平台、劳动保障网络优势平台、局(处)长接待日工作平台、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和市政府“阳光热线”栏目平台,进一步延伸服务触角,畅通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水平。积极组织开展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农民工普法维权宣传周等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板报、宣传窗、知识问答、标语、横幅和劳动力市场屏幕滚动等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农民工社会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劳资双方积极性调动难,追溯维权矛盾突出,行政执法面临窘境。从我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情况看,虽然做了许多努力,但仍有大部分农民工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这一问题现在不解决,当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或退回农村或居住地城市时,均将成为社会问题。但在目前经济条件、法制条件、企业状况、用工制度,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等背景下,政府要求企业吸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农民工为长远利益主动参加社会保险的良好愿望,未能得到利益三方其中企业和职工的积极响应,我们分析问题的原因,其中既有企业和职工层面的,也有制度安排层面的,也有法律法规层面的。
(一)企业与职工层面的问题。
1.企业缺乏参保动力。企业总是以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目前企业的劳动成本中,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占其40%以上,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企业逃避、抵触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降低其劳务成本已成为通行的做法,作为流动性更大的农民工,企业缺乏为农民工参保的原始动力,往往因人而异,随心所欲,遇到举报查处,被动参保或置之不理,遇到群体性追溯则将矛盾推向政府和社会。
2.农民工缺少参保积极性,农民工离乡离家,异地务工,大多数只注重当前的工资收入,极少考虑社会保险长远的“尚未发生”的保障需求;另一种情况,在企业强势面前难以考虑参加社会保险,现实面前只能把工资高一点,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放在首位,社会保险问题往往与企业一唱一和,积极性不高。
3.行政执法面临两难。在社会保险两个主要主体不具备积极性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力度面临人力不足和事倍功半的困境。一旦因为种种原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会因为劳动关系期间社会保险的缺乏而引发矛盾,受社会保险的利益驱动和强势随劳动关系终止而消失,离职职工提出要求追补社会保险的诉求,行政执法就陷入窘境,要么维护职工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破产倒闭;要么,保护企业利益,损害职工权益,劳资双方的矛盾转化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与现实实际选择上的矛盾,裁判陷入两难。
(二)现行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农民工的特点。目前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解决历史上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重任。在制度设计上根据一定的供养比设计缴费标准,因此存在刚性强、门槛高的特点,难以适应民营经济年龄结构轻、老人负担小的实际和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工资水平低、注重当前实际的特点,而统一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又未能应时建立,制度的安排设计滞后于当前的形势。
2.各地的探索创新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局限性。在国家尚未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前,迫于现实,近年来一些城市就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先行作了探索,如北京、深圳、上海、成都、厦门都出台了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或者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探索和实践为解决当地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这些地方性的探索在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局限,带来的问题是上下不能连贯,左右难以沟通。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能起到托底的作用。农民工在不断地产生中不断地分化,其中一部分为城市吸纳成为城市居民,一部分仍游离在城乡两地生活,一部分则必然退回到农村,成为农村居民。当农民工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而成为农村居民时,我们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一些地区的制度缺失或者制度设计缺陷,又难以为其提供最后的养老保险,成为最后的依托。即使部分人员成为城镇居民也将因为制度的缺陷和排斥,其实际的养老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三)现行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问题
2019年12月,温总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做《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其中指出: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随后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5号)重新审视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出的工作重点包括“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国务院的这一意见正视当前矛盾,符合当前实际,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大病问题,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也正是当前阶段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的优次序。应该说,国务院5号文件为今后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改革完善指明了方向,但由于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未作相应调整修改,客观上给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处理涉保劳动争议案子带来了裁审依据如何认识把握的问题。急需国家权威部门对此作出解释说明。以统一认识,统一对企业和职工的要求。
四、下步工作的思考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认识
我们理解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城市化过程中,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农民进城务工,外来人员异地就业情况将继续存在。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关联到和谐社会建设、经济持续增长、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等当前我市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创建工作。建立和实施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促进农民工权益的有效保障,减轻政府社会管理的压力,反之这一问题处理不好,将一损俱损,形成和激化各类矛盾。对此,我们将予以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在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的同时,正视现实,创新制度,推进工作。
(二)按照农民工当前需求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根据调查、农民工对社会保险并非全部排斥,而是对多项制度有其次序意愿,普遍最担心是发生工伤和大病,其次是获得养老保障,因此下步我们将从解决农民工最需要,最关心的社保问题着手。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问题,积极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并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
(三)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使之符合农民工特点
一是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管当期”的原则修改完善我市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初步考虑费率要降到合理水平,并增加相关待遇;二是按照“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关系可衔接转移”的原则,修改完善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使之更加切合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三是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农民和进城返乡农民老有所养提供兜底保障。
(四)进一步健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配套办法和工作机制
一是要积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就业结构调整,着力解决就业不稳定问题,并完善各级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拓宽技术技能工人的输送渠道;二是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着力解决农民工整体素质低就业能力弱的问题,坚持开展多层次形成的就业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三是要健全维权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探索中小企业欠薪保障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进工资协商制度;四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宣传力度,增强企业法制观念和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
二○XX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