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纳尔在一次酒后驾车时,撞死了一名叫苏珊的年轻姑娘,她还在上高中。当时他接受了一项由姑娘的父母提出的处罚:每周要给死者的父母寄一张支票,支票必须是开给苏珊的,金额为1美元。而且要在以后的18年的每个星期五寄出。
特纳尔觉得自己捡了个大便宜。每周1美元,18年加起来不过是936美元。苏珊家的亲戚朋友们也大惑不解。每周1美元是个什么数字?若想用罚款解决,就要狮子大张口,要他900万、9000万也不为过,干嘛要拖上18年?苏珊的父母却坚持原来的条件。
8年以后,特纳尔受不了啦,不再按时寄支票。苏珊的父母又将他告上法庭。特纳尔的精神几乎崩溃,他泪流满面地对巡审法官说:“我实在是无法忍受了,每次填写苏珊的名字时心里都会泛起极度痛苦的罪恶感。后边还有漫长的10年,也许熬不到10年我就会疯了……”他要求加倍偿还,并一次全部付清罚款。
他的请求理所当然地被法庭和苏珊的父母拒绝了。法官虽然理解他的痛苦,却还是以藐视法庭罪,判他30天监禁。
为此感到了稍许宽慰的是苏珊的父母,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让特纳尔不要淡忘了苏珊的死,要他牢牢记住因自己的过失给别人造成的无法弥补的痛苦。苏珊的父母在8年来没有一刻忘记过自己的女儿。他们也并不想要他用一生来承担那次事故的后果,所以只定了18年。真厉害,这无异于精神判刑。
如果当初只是罚特纳尔一大笔钱,他会因为心疼钱而觉得自己已经受到了惩罚,这容易让他心安理得,很快就会淡忘了自己所闯的祸。只有经过这样的精神惩罚,他才会真正领悟到无论自己受到怎样的惩罚都无法改变所造成的恶果。
惩罚原来也是可以换一种方式的。倘若受害者和制定法律的人在极度的痛苦和憎恨当中,仍能像苏珊父母那样冷静地想出最符合这个人的惩处办法,对拯救这个人并防止他(或她)以后重犯同样的罪过和错误,肯定会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