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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慈善的本来面目

民政部日前通过媒体送了一个利好消息:《慈善法》“已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然而,与此同时,却有更多的媒体在不断地披露各种各样与慈善相关的丑闻。人们期待,立了法就好了,但实际上问题可能并非如此简单。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慈善究竟扮演什么角色?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慈善,可能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互助互济形式。在原始社会末期,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业就出现了。

美国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中提到7这样一些史实: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姆拉比国王发布的公平法典中包括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犹太被告之,上帝要求他们帮助穷人和残疾人。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里已经制度化,鼓励公民为公益事业捐款并且在供贫民使用的公用设施中备有食物、衣服和其他物资。公元前300年,中国的孔子在《论语》中宣称人是通过“仁”这种表示爱心的方式来相互约束的社会的人,“仁”通常表现为全心全意地帮助穷人。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平民在贫困时可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

然而,到了17世纪,面对着因为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根本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积重难返的各种社会问题。国家不得不担负起救济贫民的责任。于是,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成为一时之风气,其中以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最为著名。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科学助人”为旗帜的社会工作成为西方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职业和一门专业。社会工作者针对诸如“济贫”之类旧思想,提出了更为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社会救助”的新概念,后来逐渐为官方所接受。由此,逐渐发展出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可以说,从远古时期延续下来的慈善事业,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浪潮中,分化出两个更适应现代社会的新事物:一是国家制度层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社会服务层面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

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的本质差别在于:前者建立在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但总是表现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施舍,“施”和“受”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所以慈善常常带有“恩赐性”和“非制度化”(即“随意性”)的特点;后者则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国家履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责任,所以强调的是“权利性”和“制度化”。

当社会救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出现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时,慈善事业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作为一种辅佐手段同时并存。当社会保险作为更新的制度模式出现时,也适当给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留下了一席之地。“二战”以后,欧洲普遍建立福利国家时,以往的慈善机构都被改造为国家的福利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社会福利改革浪潮中,再次出现了大批民间的非营利机构。

总之,在人类的保障事业中,还有慈善的位置,但其作用只能是拾遗补缺。其存在的主要理由是唤起人们的爱心和善心,使人们有机会直接对其他人进行帮助。所以,从慈善的角度而言,一个小孩子捐出省下的块儿八毛的早餐钱,和一个亿万富翁捐出的亿万金钱,其意义是同等的。人类的反贫困事业,寄希望的是国家责任和公民权利,解决这个问题并非基于个人的爱心和善心的慈善事业所能承担。

当前在中国,我们的认识似乎陷入了一个误区,慈善事业被赋予太多、太大的责任。人们似乎更愿意用更直接的手段来表示自己的爱心和善心,于是出现所谓的民间慈善。

民间慈善有两个先天不足之处:一是就相关的现行法规而言,民间慈善是“不合法”的;二是民间慈善试图建立的个人个人直接的捐助和被捐助关系,会因为个人的性格或其他原因造成预料之中或意想不到的种种矛盾。说到底,这都是因为我们对慈善赋予了太多的理想色彩,让慈善背负起其无法完成的重任而造成的。应该直面这个问题,让慈善事业回到其本来面目。

不解决这些认识方面的问题,即使“立法”,我们的慈善事业仍需超能力地负重前行,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因“慈善”而引出许多纷争,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