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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重还是法大

比较中国人和美国人的处事原则,可以说,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式往往是情理法,美国人正好相反,是法理情。

前些时候,一起专家杀妻案闹得沸沸扬扬,两百多人上书,要求法官对专家法外施恩。一个专家,与妻子发生口角,以至于杀妻抛尸,自己潜逃藏匿,直到半年后被警方缉拿归案,到公堂受审。

本来,杀人偿命,自古皆然。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个专家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不言自明。一审后,专家被判死刑,竟有两百多人上书有关部门,要求“枪”下留人,令他“戴罪立功”,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上书者中有普通工人,更多的是知识阶层人士,包括工程师、政协委员,学历最高的是中科院博士后。他们认为,此人为人亲和,孝敬父母,在纺织行业有杰出贡献。

如此一个难得的人才就这样被杀,于情于理,实在说过不去。情理上说过不去,就可以让法律靠边,这就是某些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目前,这起命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在情与法之间,二审法官将作何种选择,世人拭目以待。不管如何选择,可以肯定的是,法外施恩的事,在美国绝不会发生。

美国人考虑问题、处理事情,第一反应便是法,如同条件反射。是不是合法,违不违法?

美国人总爱标榜他们的新闻自由。美国新闻是不是可以自由到无所顾忌、无法无天呢?在美国访问时,我就这个问题询问过美国同行。他们回答:“我们的新闻有两个方面,大家都是不会越轨的:一是美国利益。凡是涉及美国利益的问题,我们坚决维护。二是法律。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违法律的事,我们绝对不能干。”

可见,合法不合法,是美国人的首要考虑。

美国《消防法》有这样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厅里不得有人站着看电影,以免发生火灾或不测事件时,堵塞通道。如果违规,电影院轻则要遭罚款,重则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引起严重的后果,还要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99年9月28日,好莱坞环球影城举办中国电影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首映式在好莱坞20世纪福克斯电影制片厂观摩放映厅举行,上映中美合拍的故事片《黄河绝恋》。按计划,晚上7时,电影开映。

6时30分,影迷们就在放映厅门前排起长龙。两个观摩厅同时开放,仍然没能容下慕名而来的影迷,主放映厅的过道上站立着许多观众。

放映厅这一下遇到了难题。就这样演出,违法。让没有座位的观众通通退场,情理上说过不去,况且涉及中美两国友谊,电影因此未能按时开映,观众忐忑不安地等待着。

7时5分,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走上舞台,用既兴奋又遗憾的口吻说:“我没有料到这么多的同行和影迷对《黄河绝恋》感兴趣,谢谢各位的光临。可惜,这里只有两个观摩厅。根据美国法律,电影放映时,不得有人站着看电影。所以,请没有找到座位的观众退场。为了感谢影迷们的热情,10月2日将增映一场,我保证今晚没有找到座位的观众,届时一定会有座位。今晚,我来迟了,也没有找到座位。现在,我同没有座位的女士们和先生们一起退场。”

随后,电影得以放映。

可以想像的是,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我国,处理的办法可能会不一样。

有人曾经进行过一项测验:朋友驾车送你,因超速而被起诉。朋友的律师找你,说超速一事并无他人亲眼看见,只有你一人坐在他的车上,只要你出面作证,说一声自己坐在他的车上,没有超速,朋友就没事了。

当把这个问题问到中国人时,他不假思索,表示完全可以。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嘛。

询问到美国人时,美国人却答:“这不行。首先,这个朋友就太不够朋友,他居然要我作伪证。在法律面前,就得说实话,否则,法律还有什么用?”

事到临头,一些中国人习惯的想法是:“找人疏通。”于是,遇事便要“托门子”、“找关系”,根深蒂固的观念是“有人好办事”,人情大于法。美国人呢?他们把打官司看成家常便饭,口头禅就是:“咱们法庭上见。”法不论理,法不容情,法律才有至高的权威、至尊的地位、至贵的价值。

当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政治决策等不一致时,都要优先适用法律规范。

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看重人情味,但也给一些人越轨、违法,甚至无法无天提供了空间。社会上无处不在的关系网、官场职场上严重的腐败现象,均与此有关,甚至连“遇到红灯绕着走”这样明显违反规则的做法,前些年也被一些人称赞为富有开拓精神。

因此,有学者在理论上分析中国人和美国人,中国人究竟是怎么一个聪明法呢?在同一件事面前,中国人脑子里有好多想法,美国人只有一种想法。但中国人的很多想法,往往都在规则之外,总想绕过它,另起炉灶,是规则外的“发散思维”。美国人的一种想法,则是聚焦规则内形成的“创造思维”。

当然,美国人这种唯法是举的观念,也不是没有让人憋气的地方。前些年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案,便是一例。辛普森案前后折腾8个月,耗资上千万美元,最后,辛普森落了一个无罪释放。多少权威专家事先都认为证据确凿,明眼人也可以看出,辛普森就是杀害妻子及饭店无辜的年轻侍应生的凶手。

因为法庭判决辛普森无罪,这个判决又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判的,人们只能干瞪眼,无可奈何。

好在美国人对法律是无条件地服从,“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后来的民意调查表明,美国人还是认为辛普森案是“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