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譬如绑票,其价值则取决于当事人避祸免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引入这条定律,可以更贴切地解释一些历史现象。
明代顾山贞在《客滇述》中记载:崇祯七年(1634年),张献忠为官军所败,从四川仪陇奔回陕西,一部分人留在山里继续当土匪。这些土匪以通江、达州、巴州为巢穴,“掳掠人口,则责人取赎。当播种时,则敛兵暂退,及收成后则复来。以为人不耕种,则无从而掠也。”
这段话说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扰农民耕种,是为了有东西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财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依据血酬定律做出几个方向的推想。其中之一,就是“匪变官”: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爷,与土匪头子往来密切。他在《广汉匪世界时期的军军匪匪》中写道:
“广汉位居川陕大道,商旅往来,素极频繁。但1913年以后,时通时阻,1917年以后,几乎经常不通。不但商旅通过,需要绕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头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军队通过,也要派人沿途先办交涉,否则就要挨打被吃。后来匪头们认为道路无人通行,等于自绝财源,于是彼此商定一个办法,由他们分段各收保险费,让行人持他们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盐收保险费五角,一个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贩、丝帮看货议费,多者百元,少者几元、几十元不等。……”
“匪头们鉴于普遍造成无人耕田和人口减少的现象,会断了他们以后的饭碗,于是也兴起一套‘新办法’,用抽保险费来代替普遍抢劫。即每乡每保每月与当地大匪头共缴保险费若干元,即由这个匪头负责保护,如有劫案发生,由他们清追惩办。外地匪来抢劫,由他们派匪去打匪。保险费的筹收办法,各乡不一。北区六场和东区连山、金鱼等场,是规定农民有耕牛一只,月缴五角;养猪一只,月缴三角;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地主运租谷进城,每石缴银五角,如此等等。这样一来,有些乡镇农民开始从事生产,逃亡开始减少,匪徒们坐享收益,没有抢劫的麻烦,多少也有点好处。但是他们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钱财越多越好,人枪也是越多越好。这种分乡分片自收保险费的办法,总对他们有了限制,他们当然不能满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险费的地区,仍有抢劫事件发生。地方首人(当然是袍哥大爷)去报知大匪头,匪头只推说某些兄弟伙不听话,答应清查。有时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杀掉)几个做个样子,以表示他们的‘信用’。”
我不清楚当时当地的物价水平,仅仅从田租或土地税的角度看,“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土匪制订的税率在5%-10%之间,大有什一而税的儒家之风。这笔钱的性质颇难确定。从来源看,这是对抢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从形态看,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体现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从功能看,土匪收费之后,承担了维持治安、抗击外匪的责任,有时还杀几个违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这笔钱又有点公共税收的意思。
当然,本地狼驱赶外地狼,保护自己的地盘和羊群,并不意味着他们变成了羊群雇佣的狗。但是,狼与狗确实是近亲,往往不易分辨。
譬如李自成。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意味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李自成到底是流贼头目呢,还是仁义之师的领袖呢?这个问题不好答。事实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团的好领导。作为暴力集团头子,李自成始终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贼烧杀抢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进城后秋毫无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长期法酬的最大化。
第二推想与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即“官变匪”: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
1918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军,召开整军会议,确立了各派系军队“就防划饷”的防区制。用大军阀刘文辉的说法:“当年四川军人控制的防区都是独立王国,在经济上予取予求,为所欲为,所以大家都拼命地争城争地。四川军阀混战十六年,大多为此。”
刘文辉用了“独立王国”一词。当时四川的局面颇像战国时代,六七个暴力集团的首领在这片土地上合纵连横,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吏、征收赋税,不经该防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不过,由于争夺激烈,防区主人频繁变换,稳定程度比不上独立王国,也比不上诸侯领地,倒有些像黑帮地盘。
刘文辉说,他“在自己的防区内,苛捐杂税,人有我有,竭泽而渔,不恤民困,……有一个时期,在无可如何之中,竟至从鸦片中去增加收入”。
军阀陈光藻说:“军费一般是靠征收田赋,正税不足,便行预征,有一年预征了五六年粮赋。到1935年(民国24年)时,有些地方预征田赋已到民国一百多年。除了预征田赋就是普种鸦片,征收烟款,便设烟馆,抽收红灯捐。各军防区还设立水陆关卡,征收过道捐税。”
除了预征之外,竭泽而渔的具体办法还有田赋附加。据1934年对四川15个县的调查,田赋附加税有学费、县志、被服、备丁等26种名目,附加税额之沉重,到防区制末期,竟有达正供数十倍者。
这些军阀的行为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呢?与同时同地的土匪比较,军阀的搜刮似乎更加凶恶。土匪毕竟没有“预征”,也没有“附加”,惟恐竭泽而渔,断了日后的财路。而军阀恰恰追求“竭泽而渔”。这不是道德和名分问题,而是利害的施报问题。既然防区经常易手,实施杀鸡取蛋的政策,恶果未必由自己承担,眼下还可以壮大力量。实施养鸡生蛋的政策,将来未必吃得上蛋,鸡也可能让人家抢去吃了,眼下的营养不良又可能迅速导致溃败。在这种格局中,竭泽而渔——标准的流寇行径——便是最有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