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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手”的余额宝

尽管被传统银行视为“野蛮人”,互联网金融仍以“技术穿越了制度限制”的方式实现了崛起。

倒逼银行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带来普惠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代表的余额宝可谓“搅活了一池死水”。在遭遇取缔的舆论风波后,“XX宝”、“XX通”互联网金融产品风起云涌。

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收益率持续下跌,对余额宝类“宝宝”加强监管的呼声渐强。不过,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着实考验着管理层的智慧。

存款“搬家”

在合肥从事会计工作的王洁,2013年岁末将攒下来的1万余元钱存入余额宝账户,如今时间已过去3个多月。

和那些每天早上起床就关注收益的人不同,由于存入数额不多,王洁很少关注余额宝里每天的收益变化。不过,当看到自己3个月获得100多元收益时,她还是十分欣喜。

由于担心资金安全,王洁的很多朋友、同事并不愿意尝试余额宝。令她没想到的是,就全国而言,她只是8100余万余额宝用户中的一员。此外,从去年6月正式上线算起,不到9个月时间,余额宝规模已过5000亿元。

如果在以前,这些钱的去向很可能是银行。近日,中国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刘永好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余额宝让银行存款搬家。

针对“存款搬家”的现象,有分析者提出一个佐证:此前央行公布的2014年1月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当月人民币存款锐减9402亿元,同比少增2。05万亿元。

日前,笔者参加了一场“余额宝类‘宝宝’法律和监管问题研讨会”。

会上,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红冰谈到,支付宝并非抢银行饭碗,彼此应是协作、共创与合作的模式。“余额宝是战术产品,而非战略产品。”

“银行存款‘搬家’现象是客户自主选择的结果。”天弘基金高级策略分析师刘佳章对记者说,电商比银行更在意客户体验和服务,这也倒逼银行的革命与进步。

统计数据显示,余额宝用户人均持有金额在4000元左右。“和以往的基金产品相比,余额宝的优势在于草根性。”刘佳章说,银行传统理财产品准入门槛较高,最低也在5万元以上,而余额宝实现了让理财普及到“1元起”。

当然,收益率是影响消费者选择余额宝类“宝宝”的关键。王洁坦言,当时选择余额宝就是看重其超过6%的高收益。不过,余额宝收益率已20多日持续走低,这让她有些担忧。

收益与风险

以3月10日的数据来看,余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5。7160%。与此同时,多个“宝宝”类产品收益率普遍呈下跌趋势,多数都已跌破“6”时代。

“如果收益率跌破4%,可能会选择其他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替代余额宝。”谈及收益率变化下的选择,王洁说。

“6%以上的收益率是不正常的,从过去的货币基金市场表现来看,3%—4%才是正常收益水平。”在刘佳章看来,此前6%的高收益率只是特殊条件下的产物。去年起开始利率市场化,而利率市场化初期会导致货币基金利率普遍较高;加之去年6月份央行缩减货币,也助推货币基金利率升高。

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可能会对不同规模“宝宝”的收益率带来不同影响。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陆琪分析说,即便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店大欺客”或“客大欺店”的现象依然会存在。体量大、议价能力相对较强的产品,可能不会受太大影响,但许多跟风的“宝宝”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不过,规模大也意味着潜在风险的增加。“随着余额宝规模越来越大,短短数月时间就增长到几千亿元的规模,原来规则体系下不成问题的事情,也可能会变成问题。”高红冰坦言。

虽然顶着互联网金融的帽子,各类“宝宝”本质上依然是货币基金。这意味着,货币基金具有的风险,“宝宝”们同样具有。

“货币基金的风险有两类。”刘佳章说,一是大规模的赎回,造成流通性问题,这对于所有基金产品都是如此。二是由于货币基金的投资领域方向之一是债券,债券市场波动会对配置债券份额较大的货币基金造成影响。

此外,有些基金产品销售中诱惑性的宣传,过分强调高收益而未提醒潜在的风险。中央民族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对记者谈及自己的疑虑:百度百发“团结就有8%”的宣传语,暗示收益或将超过8%。这样的宣传是否会误导消费者?监管部门对此是否该加强监管?

从取缔到监管

被网友奉为“草根理财神器”的余额宝,自推出以来就伴随着诸多争议。

支持者认为,余额宝带来了普惠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而反对者则斥之为“金融寄生虫”、“吸血鬼”,应当坚决取缔。

无论争论如何,决定余额宝命运的还是来自监管层的声音。“决不会取缔余额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的表态,被视为余额宝存废争论的终结。

取缔风波后,加强监管的呼声渐强。对于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日前,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在微博回应称,“余额宝从诞生第一天就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有效监管:诞生至今的264天里,共计得到各种监管43次,平均每6天一次。”

除了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一行三会”外,最高法院也在调研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组织调研,研究如何采用相应的司法政策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针对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侵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创新,很多时候意味着对原有规则的突破。“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峰说。

他认为,我国正处于转型变革时期,也是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特殊时期,不能用传统的观念和思维看待互联网金融,对网上的非法诈骗、非法集资现象要加强监管,而对一些金融创新模式的探索,在执法中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背景下,就余额宝类“宝宝”的监管而言,郭峰认为,应该在产品监管、信息披露、规范合同、强化经营者责任等方面着力。具体而言,依照产品功能性进行监管,监管机构间要各司其职,不要推诿,销售时要做到充分地信息披露,明晰潜在的风险;同时,规范格式合同,对于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司法机构,加强效力的确认与监管,并强化经营者对消费者投资安全的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