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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治盗

治盗之术,一赏一罚,迥异的结果证明,严不如宽,仁者无敌。

汉武帝末年,盗贼纵横,群匪乱起,大小团伙若干,武帝派使者着绣衣,持虎符节仗,调动军队围剿,斩首达一万多首级。为彻底杜绝民众造反,颁布了一道叫做“沈命法”的法令,该法规定:如果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主管官吏将受到严惩,二千石及以下的一律处死。

由于新法严苛,在推行之后,即便各地再次出现了盗贼,小官员怕被诛杀,纵然有盗贼也不敢上报,瞒着致使事态扩大。郡、县的官员也害怕受到牵连,就装聋作哑,闭口不言。如此上下相匿,盗贼越捕越多。

汉光武帝时,叛乱四起,光武帝派遣使者下到各郡,鼓励盗贼们自己相互揭发纠纷,五个人共同斩杀一人的,免除罪行。官吏们即使停留拖延的,都不加追问,只以捉获讨伐的结果论处。那些郡守、县令管辖区域内有盗贼没有全部抓捕,都不看做过失,许其在围寇剿贼过程中的立功自效。

这个政策先是分化瓦解盗贼内部,使得其内部不战先乱,人人自危。第二是免除致使盗贼泛滥成灾的官吏的责任,允许他们戴罪立功,勉励他们积极作为,不要背思想包袱。第三条主要是调动各级官吏平叛的积极性。

受此鼓励,各级官史大肆搜捕盗贼,对于投降的盗贼,朝廷将其迁移到异地,并分拨土地、供应粮食,使其安心生产。仅两个月左右,为乱河北、河南数年之久的盗贼问题便得以根治。

同为治盗,武帝用罚,光武用赏,效果相去甚远。飘风不终朝,暴雨不终夕,是谓刚不可久,过犹而不及,严刑只能威服一时,而不可行之一世,所以严不如宽,仁者无敌。